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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袁立春等人犯诈骗罪一案被害人信息登记核实公告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04-08 10:55:17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袁立春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以下简称“太原国一典藏商贸有限公司诈骗案”)涉财产部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01刑终50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害人信息,依法开展登记核实工作,现将信息登记核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核实时间

信息登记核实工作自2024年4月10日9时开始。

二、登记核实对象

信息登记核实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01刑终509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参与“太原国一典藏商贸有限公司”诈骗案中的被害人。

三、登记核实方式

信息登记核实采用网络登记方式进行,被害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非法集资登记→“太原国一典藏商贸有限公司”案件)进行信息登记。系统启用时间:2024年4月10日上午9时。

四、登记核实内容

线上登记核实平台将对被害人以下信息逐项登记、核实:

1.身份信息:自然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类别)、企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

3.账户信息:被害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名称。

五、登记核实流程

登记核实流程包括登录本公告的微信公众号、线上核实身份、收款账户的采集等环节。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权利继承等特殊情况,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或继承权利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注册后,按照系统提示进行后续登记核实。

六、登记核实所需材料

1.身份信息材料


(1)被害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被害人为企业的,应进行信息登记前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为确保信息登记核实准确,原则上应当由被害人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除提供第一款、第二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对委托手续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上述委托书中应注明代理人具有代为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平台上完成全部流程操作并确认损失金额的权利。
(3)被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所需提供的材料除第一款所需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户口本或监护证明等能够证明双方法定代理身份关系材料的原件。
(4)被害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继承权利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证明继承权的公证文书、法院生效判决书或有继承权的身份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被害人有多名继承权利人的,各继承权利人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的继承权利人为登记人,各继承权利人之间对发还案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权利人自行解决。
2.收款账户材料
被害人应准备本人名下银行卡,并将收款账号、开户行等信息录入系统。为便于款项接受,所提供账户应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状态正常的Ⅰ类账户。


七、风险提示
本次登记核实的结果将作为案款发还的基础信息。请被害人及时参与,避免因不按时、不按要求参加登记核实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害人自行承担。

八、注意事项

1.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提高效率、节约被害人信息登记核实成本,除确需通过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继承权利人进行登记核实外,均应在人民法院提供的网络登记系统完成登记核实,人民法院不设立线下信息登记核实窗口。对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有疑问的,请电话咨询。

2.被害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人民法院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不会提出转账、验资、交费等要求。

3.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信息登记核实工作、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4年4月8日


联系方式: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电话:0351-5696901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昌盛街65号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