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
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关心和重视
进一步凝聚各方面力量
切实提高广大妇女防范风险
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在国际“三八妇女节”
和太原市“女职工普法宣传月”
来临之际
小店法院发布一则典型案例
以案释法
守护每一个“她”
基本案情
袁某(女)于2021年11月入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二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按月工资的80%计算,按月向袁某支付工资。
2022年5月30日,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袁某怀孕期间以袁某孕检请假不能满足岗位用人需求为由,要求其主动离职,袁某拒绝后,该公司单方为袁某办理了离职手续,收回了袁某的工位,不让袁某继续上班,期间袁某请求继续工作被拒绝。
袁某在经仲裁后又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试用期工资差额及其他各项费用。
判决结果
小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袁某孕期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袁某约定的试用期违法,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补足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差额。故支持了袁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及试用期工资差额的请求。
典型意义
由于女性特殊的社会角色和生理特征,导致女性在工作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必须重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家庭尊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也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女性职工特殊的保护,更是鼓励广大女职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而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因为女职工怀孕、生产等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中,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袁某怀孕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严重侵害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约定的试用期违法,并判令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及超法定试用期工资差额,有效维护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维护妇女的劳动权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愿你永远自信,永远坚定
做最真实的,最美的自己
节日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