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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家事调解员工作规则
(试 行)
  发布时间:2017-03-30 15:59:01 打印 字号: |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小店法[20179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家事调解员工作规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家事案件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各类家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家事调解委员会,聘任符合条件的公民担任调解员,调解家事案件。

第三条  家事调解员由小店区司法局、妇联、工会等单位及基层群众组织推荐,人民法院选任。任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四条  担任家事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对家事调解工作具有热情;

(三)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

(四)具有家事调解工作经验。

公民具有社会、教育、心理、法律、婚姻家庭等方面专业知识的,可以优先选任为家事调解员。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家事调解员名册。家事调解员名册应当介绍家事调解员的专业和主要工作经历。

家事调解员名册应在法院网站或法院显著位置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家事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之外另行选择调解员调解家事案件。

当事人在5日内没有协商选出家事调解员的,家事法官有权在家事调解员名册中指定家事调解员。

家事法官指定调解员时,可以根据家事案件的性质,参考家事调解员的能力及其意愿、专业、住所地等因素,指定具备解决该家事案件专门知识或经验的家事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

第七条  调解员调解家事纠纷,可以在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在司法局、妇联、工会等受委托的调解组织的办公场所进行。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必要时经人民法院同意也可在其它适当场所进行。

第八条  家事调解员在调解家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以依据公序良俗、乡规民约、社区公约等对家事案件进行调解;

(三)态度平和恳切,平等、宽容地对待当事人,以适当方式进行劝导,并提出公平、合理的调解方案;

(三)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对调解结果做出承诺;

(四)不得泄露在调解案件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得故意歪曲法律或对当事人作虚假表示,误导当事人。

第九条  家事调解员调解家事案件时,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家事调解员调解家事案件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场,按时参加调解活动。

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参与调解活动。

第十二条  家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获知当事人有家庭暴力行为时,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通报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委托家事调解员调解。

双方当事人书面签字同意诉前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办理委托手续,并移交有关案件材料。

家事调解员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调解工作,1个月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除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继续调解的以外,应当终结调解程序,将案件材料交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四条  在家事调解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家事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的请求;

(三)纠纷的基本事实;

(四)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

家事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及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双方当事人有和好可能,或经法院审理后,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明确,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或确有调解可能,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案件委托家事调解员调解。

案件移送调解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家事法官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家事法官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裁判。

第十六条  委托调解期限不超过1个月,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除外,具体由人民法院指定。委托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委托调解以一次为限,如调解不成,法院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家事调解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调解过程中借机招揽业务;

(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不正当利益;

(四)无正当理由延迟调解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其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人民法院发现家事调解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调解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家事调解员资格。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妇联、司法等部门定期组织家事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家事案件方面的法律、调解理论和家事调解实务技能,以及家事调解员职业纪律。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家事调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在家事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家事调解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表现较差的不再列入下一年家事调解员名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家事调解员违反职业纪律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家事调解员的管理,监督家事调解员的行为,处理当事人对家事调解员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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