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审判》2013年第5期刊载了省高院刘晓伟同志撰写的《当前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几点建议》的文章。文章给出提升人民司法公信力的五点建议,一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每一起案件公平公正;二要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三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四要强化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五要健全内外监督机制,坚决制止冤假错案。笔者也坚决认同“打铁还需自身硬”的道理,内强素质一定是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前提。但仅从内部着手,是不是就一定能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问题之一,什么是司法公信力?一般认为,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含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从内部着手,解决的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问题,正如刘晓伟同志所言“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办理好每一起案件,把公平正义的要求落实在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和程序,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使群众信仰法律、信任司法机关、信赖司法人员”,这是人民法院对社会公众做出的庄严承诺,但这并不必然会带来社会公众对司法应然的信任,因为公正廉洁执法只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必要条件。实际上并非每一起经得起推敲的案件都能得到舆论的理解、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人民法院报》2013年1月11日第5版《全知视角下的脸谱化—中国传统公案剧与今日的涉诉舆论心理》的作者在深刻分析传统涉诉心理后尖锐指出“法院为什么频频作出与普通民众心理预期大相径庭的裁判?难道居于庙堂之上的法律人的所谓正义与普通民众心目中的朴素正义不是一回事?”,法官并非戏台前的观众,无缘目击事件的前因后果,加之法官纠问制向当事人对抗制的转变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许多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注定陷入迷雾中,法院只能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并由承担举证责任而未能举证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从而作出裁判;或者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原则,对多个事实和法律因素(例如犯罪具体情节、动机、后果、被害人过错乃至在量刑上横向和纵向的平衡自洽等等)做综合考量,从而做出裁判。在民间普遍追求结果正义的视野中,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正义真的有可能被漠视甚至误解。因此,忽视培育法治的土壤,“就问题谈建议,就职权谈对策,就现象谈结果”的零散表象分析,无法从源头上根本解决问题。审判工作必须密切联系社会公众,要深入了解社会公众新需求、新期待,必须做好相关调查研究—尤其是在我省实现转型跨越的关键历史时期,以便能够及时适应和满足不断变化的司法环境,取得社会公众的好评与信任。
问题之二,谁来评判司法公信力?评判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大致讲有两个,一是司法机关,二是社会公众。司法机关当然也必须对自身工作有个评判。2011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分析报告显示全国法院案件质量总体良好,综合指数继续上升为88.79,比2010年提高了1.53。但法院自身审判质效评估指数的上升本身并不能形成社会公众信任和尊崇审判工作的当然价值判断。社会公众评价司法公信力往往通过个案进行,以个案裁判瑕疵来否定司法公信力的社会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受情绪支配的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有着浓重的主观色彩,再通过媒体的刻意放大,往往会激起社会公众更大程度的非理性评价,直接影响损害司法公信力。社会公众既是司法机关司法服务的客体,又是司法公信力最重要评价主体之一。因此,处理好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关键因素。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审判工作的人民性也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仅仅以办案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恐怕是不够的。刘晓伟同志谈到“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正确传递法院公开审判的信息,让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切实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无疑是一个有效的方法。但笔者以为这还不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司法宣传只是一种单向的传播,目的较为单一,而且效果不容易保证,只有通过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社会公众才容易接受司法机关发出的信息,司法机关也才能接受社会公众的信息反馈,从而不断改善发展环境,调整自身形象。这需要我们借鉴公共关系学的理论,系统研究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建设与管理问题,详细进行公共关系调查、精心组织公共关系策划、严密实施公共关系方案,科学评估公共关系反馈,摆脱单纯以办案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简单机械,建立司法公共关系实施机制,确保将提升人民法院公信力上升到法院形象管理的高度。
问题之三,评判司法公信力的标准是什么?无论基于人民法院自我评价还是社会评价,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评判标准,我们对司法公信力状况的了解一直处于片面而零散的状态。就人民法院而言,逐年递增(或者称之为“井喷”)的收案数量无疑是司法公信力明显提升的最直观表现,同时不断提高的审判质效以及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中“公众满意度”指标也能从另一角度清晰表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这种评价专业性很强,而且考察着重点在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效率效果情况,是人民法院的一个内部评价,社会性并非很强;而传媒对个案的评述—无论是不公不廉的个案,还是与朴素正义相违背的个案,或是错误裁判,“1%的偏差就是100%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外显于当事人,而且又往往对司法公信力造成实质伤害,其结果就是通过对个案不满意的演绎,推定为对司法公信力的整体否定。内部评价与外部舆论评价因价值判断标准的差异,导致对司法公信力提升与否的认识仅仅只是一个通过自身感受以及外界影响得出的主观认识,而非司法公信力的真实存在状态。只有建立科学、系统、全面、客观的司法公信力评价体系,才能全面评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状况,以及传统涉诉心理、司法环境因素、地域人文因素等对司法公信力程度的影响,进而发现司法公信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改善并提升司法公信力。当然,为防止偏听偏信,从权威、客观、公开、公正角度讲,最好引入科研院所等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价,最终评价结果必然是人民法院改进自身工作,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参考依据。因此,建立一套至少是我省范围内适用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应该是有必要的。
澳大利亚法官马丁认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权威的重要表现形式,不仅是法律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实现与延伸,更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在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秩序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人民法院自身加强建设——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强化法官队伍建设,健全内外监督机制,更需要我们——全体法律人,甚至全社会做出努力,培育崇信法治土壤、推动公民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改善司法公共关系,最终提升社会公众法律信仰。也许,美国司法界在这方面的做法,对我们可能是个有益提醒:约翰.罗伯茨2005年接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上任伊始,就接受美国广播公司《夜线》节目采访,并与2010年9月公布《联邦司法发展战略》,强调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向公众介绍法院的职能和功用;2009年,退休大法官奥康纳甚至协助网络公司开发出一款名为“我们的法院”的在线游戏,方便广大中学生熟悉美国的宪政架构和法院的审判流程;2010年九位现任大法官和三位离任大法官同时接受美国C-SPAN(公共事务有线电视网)的专访。[1]
在提高司法公信力问题上,自省自警自励是必要的,但我们不能仅仅把视野囿于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或者说司法机关、政法干警本身。一条腿长,一条腿短,走起路来难免不顺畅。任何关于司法公信力的探讨都是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权威添砖加瓦,想来刘晓伟同志不会因此哂笑于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