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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那双明亮的大眼不蒙尘
作者:高金叶  发布时间:2013-12-02 09:23:32 打印 字号: | |

事情过去几年了,我已调出了原来的工作岗位,但那个有着一双明亮的大眼睛男孩一直让我牵挂,他现在好吗?

那是几年前,也是一个柳暗花明、柳花纷飞的时节,这天下午我去看守所发起诉手续,同时对几案进行公开宣判,逐案逐个人犯发完起诉后,我们进行公开宣判。当给一个叫王长胜(化名)的男孩宣判后,我看到这个男孩脸色渐渐变红,一直红到耳根,双拳紧握,显出愤怒的表情。还恶狠狠地“哼”了一声。我不禁仔细地打量这个男孩,他高高的个子,大约二十岁左右,高挑的身材,合体的蓝色运动服,一双白底黑帮布鞋,他浑身上下透着精明、干净、利落劲。剔得铮亮的光头,一双眼睛大大的、亮亮的,因愤怒而使这双原本漂亮的大眼睛放着凶光。

我问:“你对判决有无异议,是否上诉?”

“上诉,我当然上诉,你们法院就是瞎判呢?张志斌(化名)舅舅是村长,有钱就可以少判?他凭什么比他判得轻?并且我们只是一时脑袋发热抢夺,并没有抢劫,怎么以抢劫判呢?”他用夹得晋西北方言的普通话咆啸着。在这样的场合这样的冲动看来是不满意至极。

我本想告知他判决尾部权利救济途径。但为了我职业的尊严,同时也为了这个可爱男孩那双美丽的大眼不蒙尘,决定与他多讲几句。判决书的审理查明部分是这样写的:王长胜与张志斌是一个村的村民,又是同班同学,初中毕业后,经张志斌舅舅介绍相跟着到太原一小饭店打工,后因饭店经营不善关门,之后二人每天开始沉溺于网吧。11月17日早晨二人吃饭后进入网吧,至晚上11时才从网吧出来,发现凑到一起两人只有5元钱,还不够每人吃碗面的钱,此时才发现饥饿难忍,西北风呼呼地刮着,街上行人稀少,二人产生了夺包抢钱吃饭的念头。为了壮胆,也为了必要时割断包带,二人在街旁小店买了一把水果刀。之后,趁过路的一位中年妇女不备,用刀割断了她的包带夺包逃跑。不久被接警后的干警抓获。经查,包内有一千余元现金、手机等物。

他说:“我只是想夺个包,并不是想抢劫,我怎么犯了抢劫罪。”我说:“你怎么知道你犯了的是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

他竟胸有成竹地背起了法条:“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我们当时一天没有吃饭,根本没有力气使用暴力等方法,我们也没有伤害这个阿姨的想法,只想抢个包。怎么就构成抢劫罪啦。”虽仍然很激动,但他的脸色慢慢恢复正常。

看来这个男孩很有心计,在看守所里学习把有关法条还记下来了,我说:“你讲一下第267条第2款?”

他愣了,“第2款?”

我说:“对,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他说:“我们没有携带凶器,只是买了一把小刀壮胆,也是为了必要时割断包带,那也是凶器吗?”

我说:“对。因为你们携带凶器抢夺,就由一般的抢夺罪转化成了抢劫罪,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明白吗?”

“噢,原来是这样呀!”他恍然大悟,语气也渐渐变缓,“那我们一起犯法,怎么判的刑期不一样呢?”

“你们是属于共同犯罪,作用相同均是主犯,刑法第25条规定,都应当对该行为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决是有依据的。你多大啦?”

“我俩都是18岁啦。”

“在犯罪时你已满十八周岁,而他差3天满18周岁,他属于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张志斌减轻处罚。”

“法条你都能背下来,真厉害。”他敬佩地说。那张充满稚气的脸上,特别是那双漂亮的大眼睛闪着亮光敬佩地看着我。

“你知道犯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吗?”

他说:“知道。”

“抢劫罪的最低刑是3年,而你又正好是判的3年,是不是你有钱的舅舅给你找的关系呢?”我故意激他。

“没有,没有,我没有舅舅。”他愣了一下,着急地辩着。一会又低下头,眼睛盯着脚尖,小声说:“对不起,刚开始是我一时着急,说了不责任的气话。我不是未成年人,怎么给我判最低刑呢?”

“你对抢包行为有什么认识?”我计划慢慢引导他,于是顾左右而言他,不正面回答。

“我真的很后悔,如果不是我沉溺网吧玩游戏,找不下活就早些回老家,我也不会做这事。如果不是那天我太饿了,我也不会在没钱时抢东西,我太后悔啦。我当时真没有想怎么多,我并不坏,我做梦也不会想到我会犯法,我还曾考上高中啦,因为母亲有病家里没有钱我才没有去县城读高中。 我保证再也不会犯这样的傻事啦,我对不起所有关心过我的人。”这时他的语速很快。

“你知道自己错了感到后悔,所以法院就对你从轻处罚,判了最低刑,还有你刚满18周岁,国家对你们特殊保护。希望你能珍惜,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可是我在开庭时一直说我不够成抢劫罪,我承认自己犯了抢夺罪,怎么法院还对我从轻处罚呢?我并没有认罪呀?”他纳闷,一双大眼睛忽闪着。

“你是对法律认识错误,对事实认识错误影响定罪量刑,对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对你定罪量刑,你只要对事实认可承认自己错了就行啦,不要求你对罪名认可。”

“法律还是蛮公正的,我错怪法律啦。”

“法律是公正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明白吗?”

“刚才是我错啦!对不起!阿姨。”他红着脸说,小声说。

然后又象做出重大决定似的,“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服判不上诉啦,我要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好好改造,还可以减刑。在服刑期间不影响你好好学习,做到学有所长,将来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现在喜欢上了法律,我争取早日出去,那时我还不到20岁,我要继续上学,将来考上律师,为老百姓服务。”我看到他那双漂亮的大眼里充满了信心。这原本就是一个很帅的小伙吗?我感到一阵心喜。

稍愣了一下,我说:“好的,在服刑期间你可以继续学习。未来掌握在你自己手中,我为你的未来加油!”

他被民警就要带回监舍了,回头说了声:“谢谢。唉!”声音中透出与他年龄不相适应的早熟。

“加油!”我对他报以轻轻的微笑。之后泪水盈眶。

看守所外,阳光灿烂,花红柳绿。

街上,身着校服的学生三五成群,骑着各种款式的自行车,唱着欢快的歌一闪而过,洋溢着青春活力的脸上写满灿烂,我不禁又想起了与他们同龄身陷囹圄的王长胜,在他刚满18岁的人生最豆蔻年华,亲自把这一切都断送啦。以身试法,后果自负。王长胜,无论他以后怎样努力怎样优秀都没有资格当律师、当公务员、报名参军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18岁时犯罪对这一生造成的后果他自己负得起吗?

古人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古人尚能宽宏大量,而我们对于初 次犯罪、偶然犯罪的、刚进入社会的青少年人,是否应该更宽容一些,我强烈呼吁对于初犯、偶犯要大力适用非监禁刑,同时建议立法对于青少年人犯在判处非监禁刑考验期间,如果没有重新犯罪,不以犯罪论处。

这个有着一双明亮的大眼睛男孩过得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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