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执行须知
人民法院的主要执行措施
  发布时间:2013-12-02 08:49:29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其财产隐匿地;

(五)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七)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八)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十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十二)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并可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权;

(十三)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十四)、扣押、强制转让、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十五)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并分别不同情况,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或依照有关程序转让该股权。

注:1、冻结: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知有关单位禁止被执行人动用其财产。可冻结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等。

2、拍卖:人民法院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确定价金,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

3、变卖:人民法院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交有关单位变卖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支付迟延履行金:即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向其支付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的一定数额的迟延履行金。

6、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7、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将据以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法定事由而转由案外义务人承担。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原因,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案外人,依法增加为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