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件申请人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4、委托律师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5、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进行执行和解;
6、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7、申请执行听证;
8、对评估和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9、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恢复执行;
10、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11、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二、执行案件申请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预缴申请执行费用。
2、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1)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时有举证义务。具体证据材料包括: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文书的行为;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偿付能力,其中经济状况还包括被执行人的债权的情况、投资情况及合资情况等;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讯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2)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难以确定的,如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提供担保。
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2、保留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费用;
3、对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
4、对下列事项申请听证:
(1)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
(2)对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和决定不服的;
(3)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
5、对评估、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
四、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和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2、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
3、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前不得进行高消费;
4、不得以任何方法妨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