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议的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法律规的规定。
三、注意起诉期间,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起诉期间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此外,提起行政诉讼还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原告主体要适格;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五、案件管辖不符合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六、不予受理的风险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七、起诉期限不符合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