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二、主要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您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受到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个月内审结;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P��可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本院不予采纳。
5、当事人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
7、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8、本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本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四、举证相关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此后提交的证据本院将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如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则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的,视为自行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4、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推定该主张成立。
5、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伪造、毁灭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本院查明当事人在诉讼中有上述不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