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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仲裁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石秀凤  发布时间:2013-11-29 11:33:31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加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规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随着国家基本农业政策的调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以及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已成为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新的热点和难点。2008年以来,我院不断加大涉农案件审判工作力度,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现将我院《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情况调研如下: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81件,占全院收案总数8587件的1%。其中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54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9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3件,土地转让纠纷1件,其它土地纠纷4件。案件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二轮承包时因村委会没有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办理延包手续,擅自调整土地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多是村委会将嫁给非农户的女儿户的土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其他村民;或是村委会调整了土地但没有及时相应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内容,在国家征地补偿时产生纠纷。二是因农业政策调整,减免农业税费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如北格镇小北格村武某等13名村民与同村村民杜某因土地转包协议纠纷案。三是因村委会擅自撕毁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如红寺村委会擅自将村民的承包地强行收回另行发包,引发村民群体诉讼,我院一次受理同类案件13件。近三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较《农村土地承包法》刚实施的前几年有了新的特点:一是纠纷种类增多;二是群体性纠纷增多;三是调解难度加大;四是裁判服判率降低。针对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不同特点,我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有利于纠纷有效解决着眼,正确把握、妥善处理,尽可能做到“审一案、解一串、稳一片”。2008年以来,全院共审结此类案件73件,其中判决65件,调解6件,撤诉2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延伸审判职能,参与联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不断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努力探索多元调解矛盾机制,积极参与矛盾联调中心,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具体做法有:一是作为区联调中心的成员单位,根据区委文件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诉讼矛盾联调领导组;二是主动加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让法官走出去,以分片包干的形式主动参与到辖区各综治中心、信访办、派出所、司法所以及各村(居)委会组成的基层调解网络;三是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的庭审,协助法官调解案件,还选用5名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四是将矛盾联调适用于诉前、诉中和执行等各个环节。

针对涉农案件背后往往存在深层次矛盾,且多是群体性案件,仅凭庭审调查等工作难以准确把握纠纷症结所在的情况,我院与各街办乡镇的联调中心的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将此类纠纷尽量化解在诉前。如我院北格法庭与刘家堡乡综治中心联合调解,成功化解了王吴村22名村民与村委会的土地承包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在受理此类案件时,我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问题,并且主动与所在街乡镇联系,启动联调机制有效化解纠纷。联调无效后,我院依法受理,坚持“优先调解,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稳妥解决,努力做到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年来我们调解此类案件共6件。

三、实施两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有些村委会还存在随意终止或变更承包合同,以及以村规民约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一些地方没有切实遵守30年的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变动承包地的规定,新上任的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违法发包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大多数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都是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没有正式的合同文本;少数地方在土地流转中仍然存在非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二)解决纠纷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加之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后,法院应如何审理认定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规定形同虚设,大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无统一标准

当事人因婚姻、升学、务工等原因,导致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务工地经常出现不一致的现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明,影响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资格,特别是在土地补偿款分配上容易引发纠纷和上访问题。

(四)对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

确认合同的效力是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首要环节,也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正确、稳妥地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不仅关系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顺利审结,同时也能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在农村得到贯彻落实起到宣传和导向作用。但在实践中,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或民主议定程序所签订合同是否当然无效认定结果不一致,影响到法律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上述情况表明,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确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和农民较低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淡薄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必然会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效实施带来较大阻力。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要是由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来规定,缺乏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完备规范。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对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均有规定但有不一致之处,导致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做出不同裁判结果。

四、建议和意见

(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特别是对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

(二)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指导监督力度。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土地现状及纠纷成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三)要完善相关立法,健全解决争议机构和机制。建议立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规定为诉讼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一方面可以有一个常设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并监督《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提高处理纠纷的效率。

(四)建议省高院出台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指导意见,以便于在全省统一裁判标准,以维护裁判结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责任编辑: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