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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村干部犯罪案件实证解析
——以太原市小店区涉村干部犯罪案件为分析视角
作者:陈荣克  发布时间:2013-11-29 11:29:5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城中村改造、农村征地拆迁补偿和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加快的过程中,村干部参与管理的集体事务以及经手的集体资金日益增多,以村干部为主体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凸显,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涉案金额都呈上升趋势,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笔者所在的太原市小店区下辖行政村65个,社区95个,是太原市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区域,本区域的村干部犯罪情况对于涉村干部犯罪案件的研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笔者立足于2009年至今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村干部犯罪案件的审判实际,总结当前村干部犯罪的案件特点,深入剖析村干部犯罪的原因所在,进而提出对村干部犯罪问题的防控对策。

一、太原市小店区村干部犯罪概况 

2009年至今,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村干部犯罪案件24件,涉及村干部26人,涉及行政村(社区)20个,占小店区所辖行政村(社区)总数的12.5%。2009年受理刑事案件共计670件1069人,其中村干部犯罪案件3件3人,分别占全年刑事案件的0.45%、0.28%;2010年受理刑事案件共计600件931人,其中村干部犯罪案件5件6人,分别占全年刑事案件的0.83%、0.64 %,比上年度增长0.38%、0.36%;2011年受理刑事案件共计775件1199人,其中村干部犯罪案件7件7人,分别占全年刑事案件的0.90%、0.58 %,案件数比上年度增长0.07%,涉案村干部人数比上年度下降0.06%;2012年1月份至10月份受理刑事案件共计757件1114人,其中村干部犯罪案件9件11人,分别占本年度刑事案件的1.19%、0.99 %,比去年同期增长0.34%、0.43%。据了解,现尚有部分村干部涉嫌犯罪案件正在侦查期间,尚未移送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4件村干部犯罪案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有16件,非职务犯罪案件8件,其中贪污案5件、受贿案4件、挪用公款案5件、挪用资金案1件、职务侵占案1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2件、非法拘禁案1件、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2件、故意毁坏财物案1件、故意伤害案2件。

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看出,小店区村干部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村干部职务犯罪已成为小店区职务犯罪的易发、高发领域。农村基层干部是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神经末梢,直接面对着基层群众,其一言一行直接关系党政形象。村干部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领头羊而不是绊脚石,村干部犯罪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农村公平正义环境。

二、村干部犯罪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小店区法院受理的24件村干部犯罪案件仔细研究,笔者发现村干部犯罪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类型以职务犯罪为主,但也包括一些典型性非职务犯罪

在小店区法院受理的24件村干部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案件数为16件,非职务犯罪案件数为8件。职务犯罪涉及罪名主要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贪利型犯罪。除职务犯罪以外,村干部聚众闹事案件也较多,此类案件的犯罪动机均是为维护村集体利益或行使村干部权力,但由于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依法治村观念不强,致使履职方式违法而走上犯罪道路,身陷囹圄。例如大吴村副村长张某某、村治保主任常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为阻挠山西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处位于大吴村的山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地施工,大吴村副村长张某某通过村喇叭广播聚集村治保主任常某某等众多村民冲入工地办公区,殴打工地工作人员,并将工地办公场所内的办公用品砸烂,严重影响了该工程处的正常工作秩序, 张某某、常某某最终被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刑罚。还有狄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康某某非法拘禁一案,康某某因在小店区营盘街道办事处主任处索要拆迁补偿款未果,遂召集众多狄村社区居民将办事处主任非法拘禁达六个小时。法庭审理过程中,康某某对自己因不懂法而触犯刑律的行为深表悔恨。类似案件还有最近受理的监军庄村村委会主任刘某某、村治保主任刘某某、村治保员刘某某、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为迫使山西大昌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与监军庄村委会签订的租地合同,村委会主任刘某某指使村治保主任刘某某带领村多名村民将位于监军庄村东的大昌焦化厂围墙推倒210米,经鉴定,被损毁的围墙价值38587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二)发案率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土地征用的开展情况直接相关

在小店法院受理的24件村干部犯罪案件中,因“一条路”、“一条电线架设项目”而落马的村干部不在少数。2008年至2009年期间,太原送变电有限公司因架设线路需占用小店区薛店村、南畔村、化章堡村及经济开发区鸿洋社区的土地,按照商定标准需向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支付占地补偿款,在巨额的补偿款面前村干部不约而同均伸出了黑手,不是贪污即是挪用,仅因这一个项目就有薛店村村委会主任陈某某、南畔社区居委会主任于某某、鸿洋社区居委会主任于某某、化章堡社区居委会主任张某某等四名村干部被查处判刑。又如因太中银铁路建设进行的征地补偿过程中,又有小北格村村委会主任吴某某、石沟村村委会主任马某某因挪用征地补偿款相继落马。

(三)犯罪领域集中化,主要集中在土地领域

土地是农业之本,是农村稳定之源,同时也是农村腐败的高发区。土地交易、出租、承包、转让等都极可能产生村干部犯罪。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工业园区、道路建设、房产开发等项目建设大都涉及到拆迁问题,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数额巨大,土地征用补偿被村干部私自截留、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随着招商引资业务的拓展和新城区建设力度的加大,建房、绿化、修路等基础建设用地面积大幅增长,由此而产生的巨额土地征用补偿费更容易成为村干部们争抢的“唐僧肉”。小店区法院受理的24件村干部犯罪案件中,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就有13件,占案件总数的54%。典型案例有:西温庄村村委会主任吴某某贪污案,2007年3月,太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西温庄村铺设天然气管道,太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西温庄村委会签订了《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太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支付西温庄村临时用地补偿款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6万元,被告人吴某某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将5.6万补偿款据为己有,最终以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类似案件还有小店区后所营村村委会主任刘某某贪污案、北畔村村委会主任马某某贪污案、南畔村村委会主任于某某挪用公款案、化章堡社区居委会主任张某某挪用公款案。

(四)作案手段花样繁多,隐蔽性强

村干部作案手段花样繁多,有的是收款不入账或少入账,有的则是虚列支出或多列虚报,有的重复报账,有的假公济私,有的甚至伪造、变造、销毁账簿。由于目前农村村级财务收费项目多,监督制约少,因而一些村干部乘机浑水摸鱼,频频作案。

(五)串案、窝案现象日益凸显

因存在监管漏洞,村干部的权力行使缺乏应有的制约,加之一些村民文化程度低,参与村务管理意识淡薄,客观上为村干部犯罪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导致村两委会成员集体犯案、村干部与其他人员“内外勾结”犯案的数量呈上升趋势,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如小店法院最近受理的范家堡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杜某某、村党支部委员赵某某、村委会委员边某某等数人受贿案,山西世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杜某为了能够顺利与小店区范家堡村签订城中村“133”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先后给了范家堡村两委成员杜某某、赵某某林、边某某等人34万到160万不等的“好处费”,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六)社会危害性极大

“小村官,大腐败”,这句话并不夸张。村干部是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末梢神经,村干部犯罪是基层性腐败,牵一发而动全身。一是直接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妨害正常的社会物质利益和经济利益分配体系的建立,阻碍和破坏着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育。二是造成农村基层组织涣散,特别是当前有的村集体存在宗姓化、帮派化问题,村干部班子内部、前任村干部与现任村干部之间利益纷争不断,为维护本宗姓、帮派的利益村干部不惜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国家政策和计划无法顺利实施,影响了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整体控制力,不利于基层政权的稳定。三是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当农民以合法渠道无法解决问题时往往容易导致群众上访闹事以非常方式提出诉求进而可能酿成严重的社会性群体事件,影响政权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村干部犯罪产生的原因分析

村干部犯罪高发频发,其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其个人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是客观方面一些问题导致的必然结果。例如宣传和教育上的盲区,以及监督和管理上的缺失。如何全面分析村干部犯罪产生的各种原因,为防范村干部犯罪探索一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途径,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难题。

(一)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首先,当前农村基层干部普遍存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现象,小店区法院受理的村干部犯罪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村干部就有18人,占涉案村干部总数的69%,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8人,占涉案村干部总数的31%,其综合素质长期得不到提高。再加上相当一部分村干部特权心理严重,缺乏民主作风,对村务管理的各项制度拒不执行,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不计后果,得逞后大肆挥霍;其次,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从涉案人员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人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十分匮乏,对于刑法特别是职务犯罪的了解甚少,不能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少村干部不懂得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共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仍错误地认为自己仅仅是个农民,出现经济问题最多撤职了事,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甚至在受到查处时还不理解。例如在部分已被查处的挪用公款案件中,一些犯罪行为人对挪用公款罪的认识不清,完全没有意识到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还以为那仅仅是普通的民事借贷,直到案发后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追悔莫及。

(二)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第一,监督机制严重缺位。由于我国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在某种程度上村干部受上级乡镇党委、政府的制约较小,当前各部门对农村工作的监督指导不够到位,对于一些重点问题,如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管问题、村级财务管理问题、村务公开问题、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等问题缺乏切实有效的指导、监督和制约。同时,广大村民受文化程度、法律意识、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制度层面的缺陷演化为滋生村干部犯罪的土壤。

第二,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执行不严格。财务管理混乱是当前农村群众最为关心、反映也最为强烈的问题,相当多数量的村干部贪贿案件正是犯罪分子利用了财务制度的漏洞而趁机攫取非法利益的。虽然目前实施了“村财乡管制”及“财务双签制”,但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还有待于进一步予以规范和完善。

第三,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使用及支出、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村干部报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其他与农民政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应当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然而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村级组织管理不透明,惯于进行暗箱操作,甚至想方设法隐瞒村务、政务和财务,村务公开流于形式,给“浑水摸鱼”者侵吞集体财产创造了条件。从查处案件涉及的村级组织看,大多数都建立了村务公开制度,但均流于形式,认真落实的并不多,有的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致使贪污受贿成为可能。

四、村干部犯罪问题的防治对策

(一)村干部应加强学习,廉洁自律,努力提高法制意识

逐年增多的村干部犯罪案件,使得村干部这一农村事务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成为了一个“高危职位”,一个个落马的“村官”为村干部敲响了警钟。首先,村干部应加强自身政治修养,廉洁自律,提高自己抗腐防变的能力。要知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一时的贪念必将铸成终身的悔恨;其次,村干部应努力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增强依法治村的意识。

(二)社会各界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

一是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政治和法制教育,使农村干部弄清职务犯罪的特点、种类、危害、原因以及防范职务犯罪的意义。二是法院、检察院与党校、组织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利用农村干部培训基地这块阵地,切实抓好农村干部的法律宣传工作,深入到各镇、村及农户,积极宣传法律和党在新时期指导乡村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各乡村组织签订协议,结成廉政共建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提高基层乡、村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促进依法行政,民主管理。三是通过个案宣传,组织村干部旁听案件庭审、以案释法,实行打防并举,每办一案,提一份司法建议,讲一场法制课,开一次座谈会,对发案单位存在的种种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从而完善其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防止案件再发生,在群众的思想上筑起一道预防犯罪的防线,对村干部辅以法制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预防犯罪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第一,应当建立健全以群众为中心的村级内部监督体系。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重大集体事项的决定必须要有村民代表甚至是全体村民的参与,其执行结果要有全体村民的监督。设立民主推选的村务监督小组以审核公开材料,督办公开事务,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查阅账目和相关材料,质询问题,反映问题并请求上级处理等职权,从而对村务活动实施真正有效的监督。第二,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基层权力的监督。要明确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党组和村委会的监督职责,乡镇主要领导包片负责,对所包区域发生涉农腐败案件的领导要问责,以此强化监管力度。第三,要建立和完善对村干部的各项审计制度,包括年度审计、离任审计、重大项目或其他单项审计等制度。第四,完善农村信访制度,鼓励对犯罪行为的举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

责任编辑: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