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窗口”的作用,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信访工作在院党组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信访接待受理反映由本院依法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中涉及立案、审判、执行、申诉等内容的信访事宜;承办党委、人大及上级法院等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事宜;进行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以各种形式为来访人员作好诉讼指导。
第三条 立案庭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综合职能部门,承担直接办理、统一协调信访工作的职责。立案庭内设信访接待室处理日常来信来访事宜。
第四条 处理来信的程序:信访来信由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及处理情况等。来信系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应登记案号、案由、承办人。
(一) 拆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不拖延积压。
(二) 阅信。认真审阅来信,分清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摘要登记,将来信人的自然情况、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时登记。
(三) 直接办理。由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并以电话或其他回复方式答复信访人。
(四) 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不属于信访人员办理的来信在三日内转相关业务庭处理。需要处理结果的,由相关业务庭将处理结果反馈调解信访接待室。
(五) 对于需要复信的,复信内容应严谨、准确。对院领导要结果的信访件,回复信访人后,应当将回复情况上报院领导。
第五条 接待来访程序:
(一)登记。对来访人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来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接待来访。对群众的来访应当耐心听、详细问、认真记录,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外,其他仍然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
(三)处理方法。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2.对有关告诉问题,告诉来访人关于诉讼须知、诉讼风险等,认真指导当事人起诉;
3.对来访的尚未审结和执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应介绍到正在审结案件的业务庭或执行局;要求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应通知业务庭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解决;要求院领导接访的,应安排其在院领导接待日或与院领导预约接待来访;
4.对来访的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对一审审结未上诉、二审审结案件在六个月内的,通知原承办人负责判后答疑和接访工作,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按照第三项规定办理;
5.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告之其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转到有关单位处理;
7.发现有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8.对无理缠诉上访人的错误做法应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服判工作;对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上访人应进行批评、劝导、制止;
9.其他来访视情况自行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上访人员来本院反映问题,经多次接待、督办并给予答复后,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纠缠,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缠访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公开训诫。
第七条 对闹访滋事人员,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在本院机关院内、办公区域、办公楼前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摆状摊、拦截车辆、冲击办公场所等,经信访接待人员批评教育后仍不听劝阻的,由法警强行带离现场并予以训诫。
(二)对携带爆炸物品、管制刀具或其它危险品进入本院立案大厅、接待大厅,或以谩骂、侮辱、殴打等形式伤害工作人员的,由法警队取证并报请院长同意后予以司法拘留。
(三)对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改正,继续闹访的,报请院长建议公安机关予以劳教。
(四)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