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要求,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切实改进审判作风,树立法院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长接待日定于每月5日、15日、25日,接待地点设在本院信访接待室。
二、院长接待日由院长或一名副院长轮流接待来访群众,并由立案庭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随同接待。
三、院长对来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解决的,应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根据情况及时通知涉案庭室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到接待室了解情况,并在填写的《院长接访案件督办卡》上做出批示,以便跟踪督办。
四、各业务部门应在院长接待日保证一名领导在岗,以便需要时进行接待、调处。
五、院长进行接待时,由立案庭随同接待人员做好接待记录,并负责向涉案庭室送达《院长接访案件督办卡》。
六、涉案庭室在接到《院长接访案件督办卡》后,应立即组织有关承办人员针对案情,分析研究,制定方案,加大办案力度,在十五日内或指定期限,将案件处理情况填写于督办卡上,回复立案庭,并上报接待院长或副院长。
七、本院立案庭承办院长接待日的排班、通知、记录、报表、填卡等有关事项,并负责向来访者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八、对于已经接待并给予答复的来访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再由院领导接待。